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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柳文财、邱秀芝申请执行柳玉凤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文财,邱秀芝,柳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13号申请人柳文财,男,汉族,住敖汉旗。申请人邱秀芝,女,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柳玉凤,女,汉族,住敖汉旗。本院受理柳文财、邱秀芝申请柳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