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朱春华与易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华,易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794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华,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易升华,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本院在执行朱春华诉易升华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易升华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朱春华案款3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支付,现因被执行人易升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易升华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易升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朱春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