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24-1号原告兰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冯村镇。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兰某某在中国银行大荔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卡内11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