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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24-1号原告兰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冯村镇。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兰某某在中国银行大荔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卡内11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