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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汤钦培与钟贵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钦培,钟贵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215号原告:汤钦培,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0。被告:钟贵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18。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钦培诉被告钟贵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钦培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钦培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贵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钦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4元,由原告汤钦培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铭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