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侯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吕存仓,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玉洁,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波田、谢长江(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日本院决定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吕存仓及委托代理人李长华、被告侯玉洁的委托代理人杨波田、谢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担任原告公司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为自用,并于2015年写下借条,然而,现在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6390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侯玉洁辩称,答辩人从事会计业务较短,在答辩人经营的账目中,账目有遗漏,账证不能符,经自己查兑短缺了163903元,使答辩人无法理解,对又对不出来,单位领导不让回家,非逼答辩人写出借条不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答辩人按照原告的意思写了此借款条,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写的借款条,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答辩人一个公道。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3903元的诉请事实理由能否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2015年1月29日被告侯玉洁签字捺印的借条1份。证据2、被告侯玉洁本人对其工作期间就管理财务往来开支的情况及数额的总账(4页)。证据3、2015年7月3日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在其管理原告财务往来期间账面总结余为163903元,该款由被告所保管,其应当将该款交给原告,因被告擅自将该款挪为自用,而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因此足以证明原告诉请合法有据。证据4、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2页)。该证据证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侯玉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侯玉洁对原告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侯玉洁出具该借条就如答辩状中所述存在胁迫的情况,我方申请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及侯玉洁上班期间公司支出账款清单和账目来印证该借条所记载的金额是否准确。对证据2、3认为,该二份证据应当与公司账目和支出清单来进行印证。对证据4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只是说补钱并未明确具体的数额。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胁迫被告,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侯玉洁对欠款事实认可,虽没有具体数额,但能够佐证侯玉洁欠款的事实,被告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侯玉洁在原告公司管理财务,2014年9月至12月24日经被告自己总账后,其会计账面上总结余为163903元,该笔结余款被告一直未交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侯玉洁于2015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63903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玖佰零叁元整,2015年1月29日,侯玉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玉洁在原告公司管理财务期间借用账目余款163903元,有其所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侯玉洁返还借款1639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请调取短信提醒记录及被告管理账目期间的自己记录的账本及公司账目,因原告提供的往来开支及数额总账是被告侯玉洁自己查账、总结所出具的,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玉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垣县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639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8元,由被告侯玉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平审判员 程国伟审判员 李淑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