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王红兵与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澳普利发(南阳)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兵,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澳普利发(南阳)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363号之二原告:王红兵,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树林、赵晶,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岗村张岭茶。法定代表人:孙文红。被告:澳普利发(南阳)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光电产业集聚区龙升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兵诉被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澳普利发(南阳)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2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2947元,由原告王红兵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