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回龙观福香春茶行(经营者倪红星)与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回龙观福春香茶行,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453号原告北京回龙观福春香茶行(经营者倪红星),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13厅办公楼下****号。经营者倪红星。委托代理人柴娟,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中心街西端。法定代表人崔庚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涛,院长。委托代理人刘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回龙观福春香茶行(以下简称福春香茶行)与被告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汤山会议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以下简称协和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幼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春香茶行的委托代理人柴娟,被告汤山会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成、被告协和医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野、付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福春香茶行起诉称: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6月19日,福春香茶行给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供应茶叶,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未结清货款。2015年5月6日,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更名为北京汤山会议中心。2016年2月29日,福春香茶行与汤山会议中心办理结算事项,汤山会议中心现尚欠福春香茶行货款24767元,汤山会议中心为福春香茶行出具欠条一张。故福春香茶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山会议中心支付福春香茶行货款24767元,并由汤山会议中心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福春香茶行以协和医学院为汤山会议中心的上级直属机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追加协和医学院为被告,要求协和医学院与汤山会议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汤山会议中心答辩称:认可拖欠货款事实,并同意偿还货款,但由于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现无财产进行清偿。被告协和医学院答辩称:一、协和医学院为汤山会议中心的出资人、行政主管单位,汤山会议中心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协和医学院不应对汤山会议中心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二、即便协和医学院应当承担责任,也应以其对汤山会议中心的5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6月19日,福春香茶行给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供应茶叶,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未结清货款。2015年5月6日,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更名为北京汤山会议中心。2016年2月29日,福春香茶行与汤山会议中心办理结算事项,汤山会议中心为福春香茶行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汤山会议中心现尚欠福春香茶行货款24767元。另查明,北京汤山假日会议中心于2004年5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人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中心。2015年5月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出资人变更为北京协和医学院,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上述事实有收货记录、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福春香茶行与汤山会议中心通过缔约与实际履行的方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福春香茶行履行了交付茶叶的义务,汤山会议中心应当按照欠条记载数额向福春香茶行支付货款。福春香茶行主张汤山会议中心支付福春香茶行货款24767元,本院予以支持。福春香茶行以协和医学院为汤山会议中心的上级直属机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协和医学院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汤山会议中心为已取得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应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偿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协和医学院为汤山会议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汤山会议中心进行行政管理,协和医学院与汤山会议中心的关系并不构成其对汤山会议中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充分条件。故本院对福春香茶行主张协和医学院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回龙观福春香茶行货款二万四千七百六十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回龙观福春香茶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协和汤山会议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幼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