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蔡西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蔡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蔡西文,男,身份证号码:×××0414,汉族,户籍地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申请被执行人蔡西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蔡西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金融银信、国土、房管、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西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239号案终结本次��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