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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翠娜、杨天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翠娜,杨天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翠娜,女,1969年5月15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天瑛,男,1964年4月25日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岳德山,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翠娜、杨天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翠娜、杨天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波、张智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翠娜及其辩护人刘景海,上诉人杨天瑛及其辩护人岳德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杨翠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天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杨翠娜、杨天瑛共同退赔被害人丁崴人民币140元,被告人杨翠娜退赔被害人丁崴人民币28万元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滢审判员  董莉审判员  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