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郝晓红、郝征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郝晓红,郝征,郝丙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郝晓红,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郝征,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郝丙炎,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烟墩村民主组739.0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烟墩村民主组739.0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