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801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案在审理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