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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801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案在审理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