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京进与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进,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异4号案外人:张彦兵。申请执行人:王京进。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光。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京进与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彦兵于2016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彦兵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其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张彦兵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