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捷、胡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捷,胡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227民初217号原告:郝捷,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北京人。被告:胡立亮,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原告郝捷诉被告胡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立亮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8月,被告胡立亮在安迪尔牧场买了100多吨甜瓜,当时被告把甜瓜拉走以后,说款一定结算,但是甜瓜全部拉走完,直到2014年9月左右被告胡立亮才给我支付了余款64767.00元的甜瓜款,剩余300000.00元一直没有给付,于2015年的时候我打电话给被告胡立亮,但被告胡立亮说:给我甜瓜款,但一直也没有给付,但经多次催要,未给予支付,2015年以后,被告电话不接,并且失联,信息也未回复,2016年6月我到民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的人说:因是民事案件,让我到法院起诉,所以我于2016年11月2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立亮支付原告甜瓜款300000.00元,2、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立亮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013年8月18日被告胡立亮欠甜瓜款300000.00元的欠据一份。2、被告胡立亮于2015年4月18日的短信回复。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被告胡立亮从原告处购买了100多吨甜瓜,2013年8月18日被告胡立亮给原告郝捷出据了一份364767.00元的欠据,并约定2013年9月18日前全部付清,被告胡立亮于2014年9月支付了原告胡捷64767.00元,但尾款300000.00元一直未给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货款,原告遂于2016年11月30日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的买卖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甜瓜,而被告未向原告结清甜瓜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立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捷甜瓜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建宁审 判 员 杨 倩助理审判员 肖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