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辉标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魏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室,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刚。被执行人魏某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身份证号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某标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魏某标名下价值人民币76089.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