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饶万冬与张冬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2号原告饶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缘,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检明、方正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万冬及委托代理人刘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近几年不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夫妻未建立真正的感情,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元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分别外出打工。婚后前两年,原、被告均能回家团聚过春节。2013年2月双方再次分开务工。自此,被告张某某不再与原告饶某某及被告家人联系。2016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平江县龙门镇源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法院对被告母亲卢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不久便各自外出打工,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生育共同子女,夫妻感情基础不牢。且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原告及家人进行联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经本院查找确无下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到庭核实,本案不作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兰人民陪审员 方检明人民陪审员 方正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