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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谷超与王事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事忍,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3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事忍,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超,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事忍与被上诉人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谷超于2015年4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事忍立即归还借款115000元。诉讼费用由王事忍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王事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事忍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华,被上诉人谷超的委托代理人郭妹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王事忍向谷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谷超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王事忍2014、4、29”。2014年5月15日,王事忍向谷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谷超现金﹤65000﹥元,陆万伍仟元正王事忍2014、5、15”。2015年3月28日,王事忍出具的字条载明:“我叫王事忍,身份证号,4104261956022××××4电话132××××9200,如欠谷超欠款未还,如谷超提起诉讼,我本人同意在谷超住所地法院管辖。王事忍2015、3月28、”。庭审中,谷超陈述了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事忍向谷超支付22000元,谷超陈述该22000元系王事忍支付的利息,王事忍陈述是谷超逼迫其给付的赌债,不是利息,双方从未约定过利息。庭审中,王事忍��称出具两份借条及向谷超支付2.2万元均系受逼迫所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又查明,庭审中,王事忍提供其与谷超及姚远三人之间的录音光盘一张及该录音光盘的文字整理一份4页,证明该笔款项115000元系赌债,王事忍从未向谷超借过任何钱,王事忍并不认识谷超,王事忍认识姚远,王事忍去赌场都是姚远车接车送,王事忍通过姚远在赌场中认识谷超,王事忍从姚远和谷超手中拿的代币,该种代币1枚相当于人民币100元,最后姚远与谷超、王事忍经过结算,谷超与姚远逼迫王事忍在赌场门口打的借条,谷超提交的两份借条的书写情形均如上所述。谷超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是谷超和王事忍及姚远的对话,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录音笔属于间谍器材,其录音手段非法,且没有经过谷超和姚远的同意,该录音不予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录��从头到尾都是谷超与姚远的对话,并且王事忍提出赌债的事实时,姚远从来没有明确认可,都是王事忍的单方阐述,从录音内容来看,姚远和王事忍之间有可能存在赌债事实,但不能认定谷超、王事忍之间的债务就是赌债。所以,该录音证据与本案无关。2015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向王事忍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王事忍陈述其就本案涉案资金系赌债向南关街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没有立案。现谷超以诉称之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谷超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与王事忍之间存在115000元的借贷关系,王事忍未及时偿还谷超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于双方之间借款是否有口头约定利息的问题。鉴于谷超、王事忍关于借款利息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王事忍不予认可,故谷超关于22000元系王事忍支付利息的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为王事忍偿还谷超的借款,故王事忍应偿还谷超借款93000元,谷超主张的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事忍关于“实际上谷超给王事忍出具的借条系赌债,该赌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王事忍向谷超出具借条时是谷超找了几个人不让王事忍走,逼着王事忍出具的”的辩称,庭审中,王事忍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录音光盘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资金115000元系赌债,王事忍亦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谷超亦不予认可,且王事忍陈述就本案涉案资金,其向南关街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并未就该115000元资金的性质进行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王事忍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谷超借款93000元;二、驳回谷超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谷超负担497元,由王事忍负担2103元。宣判后,王事忍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事忍不欠谷超的钱,王事忍是在赌场认识的谷超,王事忍给谷超出具的借条系赌债,是谷超和姚远逼迫王事忍出具的。一审中王事忍出具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该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谷超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与涉案款项的数额不一致,也无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所以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借款系赌债,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谷超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谷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事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关于谷超与王事忍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谷超持有王事忍出具的借据主张债权,并对资金来源和款项交付作出有合理解释,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王事忍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王事忍上诉主张涉案借款系赌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的存在,王事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王事忍关于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上诉人王事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