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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华仕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华仕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喀左县白塔子镇大西山村。被执行人:计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华仕小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34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佳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