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2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郭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秀丽,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到庭前擅自离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