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2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郭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秀丽,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到庭前擅自离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