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尤丁山、尤丁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尤丁山,尤丁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54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负责人张丹峰。被告尤丁山。被告尤丁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尤丁山、尤丁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欠款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2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