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盛业虎与潘国锋、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湖心宾馆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6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业虎,潘国锋,韶关市湖心宾馆,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盛业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潘国锋,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湖心宾馆,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潘冬。被执行人: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潘世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韶关市湖心宾馆、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启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