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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珠与林而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珠,林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2号之二原告林珠,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而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冻结林兆增的相关担保房产。现因案件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林兆增的上述房产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登记在林兆增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村井边亭左海山海观小区X座XX单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