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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克山与栾四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山,栾四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345号原告张克山。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栾四望。委托代理人赵见路。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克钊。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0月5日45分许,栾四望驾驶冀F×××××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和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的张克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克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克山负次要责任,栾四望负主要责任。三、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日收入已由(2015)高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87.79元。四、交通费:1300元;五、鉴定书:2060元;六、护理费(鉴定意见90天);3862元(已减除上次判决支持天数);七、营养费(鉴定意见90天):3300元(已减除上次判决支持天数);八、残疾赔偿金(9级、10级):84976元(法院支持);九、后期医疗费(鉴定意见):18000元;十、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法院支持);十一、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栾四望、太平保险保定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余额为:102698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95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第二次起诉,主要就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右上肢损伤属九级、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一万八千元等内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异议,经查原告符合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对待的标准,但其赔偿系数应予调整,按22%计算较妥;误工费因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其请求数额15000元过高,可酌情支持7000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栾四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23360元的百分之七十即16352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余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138元。同时返还被告栾四望现金6385.16元。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481元、被告栾四望负担50元和保全费520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负担11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