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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12执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孟庆峰、马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孟庆峰,马利红,马增胜,孟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12执保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负责人李洪亮。被申请人孟庆峰。被申请人马利红。被执行人马增胜。被申请人孟淑玲。沧州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孟庆峰、马利红、马增胜、孟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银行存款80000元及自2016年3月17日至付清所有借款之日的全部利息及罚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庆峰、马利红、马增胜、孟淑玲银行存款8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