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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市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杨愈信抢劫、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聚众哄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市刑执字第565号罪犯杨愈信,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愈信犯抢劫、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杨愈信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杨愈信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愈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愈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愈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愈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判员廖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