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杨建国、涂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杨建国,涂明凤,刘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负责人:王应强,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庆文,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华金,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建国,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告:涂明凤,女,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刘曌,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告杨建国、涂明凤、刘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董 晓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