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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国焕与贾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焕,贾明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贾国焕,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明香。被告贾明东,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焕与被告贾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国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拥军审 判 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苗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