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国焕与贾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焕,贾明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贾国焕,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明香。被告贾明东,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焕与被告贾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国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拥军审 判 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苗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