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俞伟锋与李增昌、王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锋,李增昌,王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俞伟锋。被执行人李增昌。被执行人王龙光。原告俞伟锋与被告李增昌、王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增昌、王龙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伟锋未实现债权3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增昌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龙光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拘留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7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