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红与蹇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蹇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10号原告杨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蹇国富,男,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蹇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蹇国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对被告蹇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审 判 长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钱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