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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彪申请执行李应波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彪,李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97号申请人马彪,男,1988年8月生,回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应波,男,1984年12月生,彝族,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马彪与李应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以上合计728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应波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马彪72800元,欠款72000元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利息申请人马彪同意放弃。二、执行费992元由被执行人李应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