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温某1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1,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474号原告温某1。法定代理人温某2,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臧祥孟,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1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1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