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復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31号罪犯宋復生,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了(2000)一中刑初字第395号、1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復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5)一中清刑减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1月19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2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8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宋復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宋復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宋復生减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但该犯于2013年8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惩教六个月,2015年8月20日,因违纪被扣10分,严重违反监规监纪,且此次犯罪情节恶劣,建议对罪犯宋復生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復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8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惩教六个月,2015年8月20日,因违纪被扣10分,严重违反监规监纪,且此次犯罪系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宋復生的改造总结证明,宋復生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宋復生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宋復生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宋復生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八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该犯因违纪被扣分。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了罪犯宋復生犯罪、判刑及刑期变动情况。本院认为,罪犯宋復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2013年8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惩教六个月,2015年8月20日,因违纪被扣10分,严重违反监规监纪,且此次犯罪系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罪犯宋復生从严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宋復生的减刑予以从严。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宋復生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故酌予对罪犯宋復生少减刑二个月。综上,本院根据罪犯宋復生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復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