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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树松与夏伟、赵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伟,赵元元,胡华利,王树松,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元元,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夏伟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利,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松,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5086062-3.法定代表人牛红超,总经理。上诉人夏伟、赵元元、胡华利与被上诉人王树松,原审被告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015号民事判决。夏伟、赵元元、胡华利不服,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夏伟、赵元元、胡华利以已经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夏伟、赵元元、胡华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伟、赵元元、胡华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