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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林上运、吴多国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上运,吴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上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永存,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多国,男,汉族。上诉人林上运因与被上诉人吴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上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上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上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上诉人林上运负担,退还上诉人林上运6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模金审判员  高景伟审判员  黄心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会甫速录员  胡燕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