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龙善泽、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龙善泽,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7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2460P。代表人:李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善泽。被告:李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龙善泽、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龙善泽、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635元,由原告负担2635元。审判员 覃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