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志兰,胡坤志等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村民委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8组,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548号原告何志兰,女,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易三妹,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坤会,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易三妹,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坤志,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易三妹,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8组。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8组、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志兰、胡坤会、胡坤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