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意章与吴永金、吴永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意章,吴永金,吴永银,吴炳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吴意章,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新,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金,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永银,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吴炳章,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系被告吴永金、吴永银父亲。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意章诉被告吴永金、吴永银、吴炳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意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意章诉称,其在白雀园镇杨寨村吴畈西组有一块面积为800平方米的耕地,此地一直由其耕种。2013年,三被告未经其同意,也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该地建起一套七间三层的建筑物。其要求三被告将该土地恢复原状,以利于耕种,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拆除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辩称,三被告的房屋并不是在原告的承包地上建造,而是在自己的地上建造;三被告建房行为是白雀镇政府批准的,也是按照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建造,不存在侵占原告土地的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意章与被告吴永金、吴永银和吴炳章同为光山县白雀园镇杨寨村吴畈村民组村民,2012年以来,原、被告在白雀园镇杨寨村吴畈村民组所有的耕地上填土建房,但均未获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现原、被告双方因相邻关系引发纷争,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光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请求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意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霖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盛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