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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靳前峰与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前峰,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靳前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本院在执行靳前峰申请执行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