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占峰与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峰,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1301号原告杨占峰,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占峰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5时依法由审判员章赛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占峰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虎以提车缺钱为由向原告杨占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时约定下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杨占峰向被告张虎索要借款,被告张虎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虎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下达之日,庭审中原告放弃赔偿逾期偿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杨占峰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用以证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虎向原告杨占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张虎未作答辩。原告杨占峰提交的借据,被告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峰提交的借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虎向原告杨占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被告张虎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峰与被告张虎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新规范,借款也已实际给付,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虎未及时偿还借款致原告诉讼索要,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并赔偿逾期偿还损失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杨占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虎承担逾期偿还损失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杨占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虎负担,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杨占峰、被告张虎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赛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