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传平与董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778号吴传平,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关国民,男,系黑龙江民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艳,女,汉族,年龄不详,齐齐哈尔市宽余林场家属。住讷河市老莱镇宽余林场场直。原告吴传平诉被告董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吴传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