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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其帅与朱永辉、高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帅,朱永辉,高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41-1号原告:李其帅,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永辉,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灿英,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帅诉被告朱永辉、被告高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灿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其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灿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县支行的存款39383.66元。(账号:1390)。二、冻结被告高灿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县支行的存款9515.55元。(账号:13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