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会春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春,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043号原告杨会春。委托代理人王旗辉、陈书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显龙,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春与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会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会春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