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文权与徐泽和、徐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文权,徐泽和,徐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86号申请人任文权。被申请人徐泽和。被申请人徐荣彬。申请人任文权因与被申请人徐泽和、徐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