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袁方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袁方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鲁地,总经理。被告袁方鹏,男,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诉袁方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方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方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5元,由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