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盼”,无业。2016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意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崔刚(已判刑)在本市拱墅区石祥路海外海纳川大酒店因当天下午停车纠纷要求酒店赔偿。在看到酒店保安沈某后,崔刚用手拍打沈某脸部,王某甲用脚飞踹沈某腰部致沈某倒地。后被告人��某甲、崔刚与酒店保安余某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崔刚将余某两颗牙齿殴打脱落。后被告人王某甲和崔刚共同用椅子等物砸酒店大厅的玻璃大门、沙发、茶几、花盆等物,造成酒店部分财物毁损。经检验,被害人沈某头面部挫伤,腰肾部软组织挫伤,肾挫伤,齿部挫伤,后牙创伤性挫伤;被害人余某1+根折,2+冠根折,下唇挫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沈某人民币2000元,赔偿酒店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沈某和酒店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张某、唐某、丁某、潘某、陈某、毛某、魏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崔刚的供述、接受���据材料清单、病历本、酒店物品清单、体表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因车辆擦碰纠纷随意殴打酒店员工,致一人轻伤及酒店财产毁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沈某及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