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兆宝、袁瑞焕与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宝,袁瑞焕,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94号原告李兆宝,农民。原告袁瑞焕,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立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5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顺,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宝、袁瑞焕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兆宝、袁瑞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宝、袁瑞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鹏审 判 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彭万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