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碎桂、黄晓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碎桂,黄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月季I幢43号一层、44号一层店铺,组织机构代码:57531696-2。法定代表人:郑铜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碎桂,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晓锋,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立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碎桂、黄晓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乐清市翁建旺、刘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19656元、罚息,但被执行人姚碎桂、黄晓锋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姚碎桂、黄晓锋一直不在家中,难以寻找,无财产登记,银行均无存款记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姚碎桂、黄晓锋尚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19656元、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