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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308号原告王卫国。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1588号。法定代表人肖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国与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员王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