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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文韬与钱卫军、陈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韬,钱卫军,陈琴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53号原告:马文韬。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卫军。被告:陈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韬诉被告钱卫军、陈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卫军、陈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韬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卫军、陈琴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文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