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文韬与钱卫军、陈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韬,钱卫军,陈琴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53号原告:马文韬。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卫军。被告:陈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韬诉被告钱卫军、陈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卫军、陈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韬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卫军、陈琴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文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