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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048号原告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良才。委托代理人茹国钢,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建宏。原告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茹国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2015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纸管计价款为41375.88元。原告发货后开具给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后被告一直拖延拒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375.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11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属实。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1375.88元。如果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由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