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明珠诉被告朱晓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珠,朱晓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192号原告:郝明珠,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朱晓月,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明珠诉被告朱晓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明珠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玉 微信公众号“”